“认罪认罚无碍重判”,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
■ 社论
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法定豁免范围,更有利于打击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,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。
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出炉了。据报道,2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,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,并自3月1日起施行。发布会上,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、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,对于社会影响恶劣、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,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,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,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。
这一最新司法动向,看起来似乎与新修订刑诉法有抵牾之处: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”,但其实不然。最高法此举于法有据、自有深意,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对现行认罪认罚制度作出规范调整,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排除在法定豁免范围,更有利于打击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,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。
从法规依据看,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释,并未偏离认罪认罚从宽立法精神。审视刑诉法有关条款,明确规定的是,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,“可以”从宽处理而不是“应当”。从立法修辞来说,“应当”属于强制性规范,而“可以”则带有选择性。
具体能不能从宽处理,法律将自由裁量权赋予了司法审判机关,让其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、危害社会的轻重、主观恶性的大小、影响恶劣的程度,决定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是否“网开一面”。
必须看到的是,性侵未成年人犯罪,是在所有刑事犯罪中,性质最为恶劣、危害最为严重的一种。将罪恶黑手伸向未成年人,毒害的不仅是孩子脆弱的身体,更给他们的幼小心灵留下永久性创伤,这会毁掉一个孩子的明天,也会毁掉一个家庭的幸福。是以,纵观各国立法,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也往往是“区别以待”、重刑伺候。
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未成年人,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,“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”;新近实施的民法典规定,“遭受过性侵害的未成年人,成年后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”;刑法明确,“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”,对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,“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;在司法实践中,更强调“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,一般不得适用缓刑,一般不得假释”。凡此种种,都体现了立法、司法的态度和决心。
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从试点到推行,固然在强化人权司法保障、提升诉讼效率、化解社会矛盾、减少社会对抗上,发挥了重要作用;但如果不加甄别、一体从宽,既有让恶性犯罪“漏网”之嫌,也有违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精神。比如,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强奸案,成都1名六旬男子利用教养关系,对不满12岁女童奸淫7次,因该男子投案,法院认定其有自首行为,故酌情从轻处罚,被判七年十个月。这样的“依法从宽”,就引来业界和公众质疑之声,值得特别警醒。
司法正义永远高于效率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,决不能游离于刑罚严惩之外。最高法出台新司法解释,明确“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”,以“二次立法”形式修补法律漏洞,释放出高压震慑、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,有利于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,切实呵护未成年人更安全地成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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